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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综合内容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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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22: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涉及有效期考点
1.所谓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根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规定,长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2008年、2009年真题]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2007年、2012年真题]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2006年、2011年真题]
3.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持续[2011年真题]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3年复审1。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61。[2011年、2012年真题]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法律涉及撤职内容考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9年、2008年真题]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2007年、2010年、2012年真题]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3种违法行为:(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真题]
5.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6.《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8.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
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
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9.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10.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2008年真题]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2006年、2009年、2010年真题]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真题]
1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2006年、2010年真题]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法律涉及生产、经营、储存内容考点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4年、2009年真题]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可任职。[2006年、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7年真题]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010年真题]

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008年、2011年真题]
6.《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2009年真题]
7.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2007年真题]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2012年真题]
9.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2008年、2011年真题]
1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1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12.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2012年真题]
四、法律涉及权利内容考点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2004年、2007年、2011

2.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2006年、2011年真
3.劳动者的权利:(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2)劳动合同解除权。(3)获得经济补偿权。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4个方面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

故调查处理权。

5.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紧急撤离权(;2)职业卫生保护权利(;3)获得资料的权利;(4)查阅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权利;(5)工伤保险待遇。
五、法律涉及原则内容考点
1.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2008年真题](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权利保障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2006年、2008年、2010年真题]
5.行政许可的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许可便民、效率原则;(4)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5)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立法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二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
7.《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8.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9.《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六、法律涉及适用、不适用内容考点
1.《安全生产法》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012年真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09年真题]
2《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
专属海洋经济区。
3.《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2006年、2007年真题]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6.所谓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2004年真题]
7.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8.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

关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根据《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或者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职责分别隶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七、法律涉及专兼职内容考点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
装备、器材和药物。
4.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7.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所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9.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八、法律涉及批评、检举、控告内容考点
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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